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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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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黄岩模具行业协会,简称:黄岩模协;英文译名:HUANGYAN DIE & MOULD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YDMA。
第二条 本会是本地区模具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会员单位,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推动本地区模具行业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产业化和模具企业的创新发展,增强本地区模具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是经黄岩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黄岩区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黄岩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工商业联合会总支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总商会大厦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沟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为会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三)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工作,掌握本地区及国内外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为行业规划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四)组织培训、咨询、技术交流等服务活动,及时宣传贯彻模具制造及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组织推广模具制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推动本地区模具行业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产业化和模具企业创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五)开展与国内外模具企业、协会等相关机构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渠道,将相关的经济、技术、市场等信息及时整理传递到会员单位;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模具展会,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七)根据需要,创办有利于会员、协会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
(八)编辑出版会刊,不断完善协会的网络建设,努力为会员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平台;
(九)承办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本地区或经协会理事会认可的区外模具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可以加入本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在协会内参与和行使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事务和权责。
经协会理事会认可的政府领导、经济工作者可特邀成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取得本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自觉履行行规行约;
  (二)会员之间应互相帮助、协作;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协会建设;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根据需要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为活动提供方便和协助;
  (七)其他依照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讨论和决定协会重要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专职,也可由副会长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黄岩区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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